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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提升委员素质,增强议事能力,检委会工作

admin 素质提升 2024-06-03 55浏览 0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

法律分析:检委会议事规则全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共23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的基本规则。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1、法律分析: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2、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3、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等。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员组成,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4、监察委员会由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组成。

5、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检委会议事规则

宪法通过后,我国先后制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作出加强法律解释工作、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经济工作监督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严密、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纪委会议事必须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讨论和分析研究问题,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程序由每一届新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预备会议通过新一届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虽然具体条款每届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每届都需要通过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包括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及秘密会议。

如何更好的实现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制约机制。(1)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监督。

从认识上;一是要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同时,也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以确保自身严格公正执法,保正法律监督权不被滥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大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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