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3、《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一)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
4、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5、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常态化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福建省贯彻落实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3、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5、政策补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2020修订)
1、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3、年9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新促进法)正式颁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年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如下:大型企业:指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主业有上市子公司的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 企业的从业人数在300人以下; 企业的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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